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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住院管理(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发布时间:2020-12-22 17:16 本文来源: 系统
一、病人持住院证、《桂林市特殊人员医疗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二、严禁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
三、用药规定:

1、用药范围:《医保药品目录》。

2、使用《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普通乙类药品可直接记账取药。

3、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备注”栏内标注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报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记账。抢救危重病人的特药,可先使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法定节假日可先用药,待正常工作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审批表须附在病历上。

4、使用《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均属自费药品。

5、带药出院限首诊疾病,治愈限3天量,好转未愈、慢性病限7天量;不能拆包的药品,以最小包装单位限量;同类药品限三种以下。

四、特殊检查、治疗规定:

1、《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丙类(500元以上)医用材料;需连续检查、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项目,如:吸氧、高压氧、多功能监测(心电监护、指脉氧监测、血压监测等)、葡萄糖测定、理疗、针灸等项目,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检查治疗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保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记账。急诊、法定节假日可先用,待正常工作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

2、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高费用检查治疗申请表》,按上述程序审批,应先批后用。

3、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外的检查、治疗均属自费项目。

4、出院结账时不能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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