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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20-12-22 17:13 本文来源: 系统
1.服务项目类:如院外会诊费、各种工本费等;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体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体检、保健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各种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各种气功、音乐、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自行开展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自制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6.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吸毒、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7.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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