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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及意外伤害住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17:17 本文来源: 系统
(一)、意外伤害鉴定:所有外伤及意外伤害住院的医保患者都要在医保科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核。

一、意外伤害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三个要素:

1、非故意的:(1)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2)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恢复供电时触电造成伤害。(3)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4)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部原因造成的: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但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山体滑坡突然压倒。但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二、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态下自杀或自伤;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拘捕而导致的伤害;

2、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导致的伤害;

3、酗酒或斗殴受伤;

4、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受伤;

5、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二)、意外伤害补偿流程:外伤及意外伤害住院患者需如实填写《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由医保科审核,明确属于意外伤害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在住院处办理住院登录并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如有疑议,自费结算到市社保局审核报账;明确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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